【案情简要】唐某早年离异,带有5个子女,名下有一处老宅四合院。2010年底李某病重,将三个儿子找来商量,决定四合院共6间房由3个儿子各得二间,家重贵重首饰(价值3万)由两个在国外工作的女儿平分,并且李某亲笔写下遗嘱。一个后李某病逝,两个女儿赶回办理老人后事,得知了遗嘱形成及内容后,二人提出异议,认为父亲和其兄弟商量家中财产分割未通知她们,主张遗嘱无效,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,遂提起诉讼。
【判决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出庭应诉,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【律师点评】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,遗嘱只要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,就产生遗嘱效力。无需征得他人同意,所以本案中李某立遗嘱时未征得女儿门同意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